2024年10月18日至25日是“2024年世界投資者周”,我們組織了一些內容,幫助揭示各類金融產品風險,引導投資者識別和防范非法證券活動;普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基礎知識,增強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,傳導理性投資、價值投資、長期投資的理念。
當前,非法證券期貨活動點多面廣,具有較強的迷惑性和隱蔽性,嚴重損害群眾利益,擾亂資本市場秩序,影響社會和諧穩(wěn)定,必須全方位加強宣傳教育,做好源頭防控。
本期內容我們整理了一些投資理財常受騙的案例:
1)非法推薦股票基金期貨;
指無資格機構和個人向投資者或客戶 等服務對象提供公募基金以及其他中國證監(jiān)會認可的投資 產品的投資建議,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業(yè)務活 動。“非法推薦股票期貨”是指無資格機構和個人向投資者 或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等直接或間接有 償咨詢服務的活動。“非法推薦股票、基金、期貨"行為模 式主要包括:
①網絡直播、短視頻推薦股票基金期貨。主要指創(chuàng)建或利用互聯(lián)網平臺開設直播室或發(fā)布短視頻,以主播、播主,博主、圈主等名義直接或間接推薦股票基金期貨。
②微博、微信推薦股票基金期貨。主要指通過微博、微信等網絡社交工具,以“股神”“大V” “老師”等名義直接或間接推薦股票基金期貨。
③軟件推薦股票基金期貨。主要指通過銷售或提供推薦股票基金期貨軟件,提供股票、基金、期貨品種的投資分析意見、選擇建議、買賣時機建議,預測價格走勢等。
④培訓推薦股票基金期貨。主要指通過推銷“理財”“投資者教育”“財商教育”“炒股”“買基”等課程,舉辦投資講座、報告會、分析會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薦股票基金期貨。
根據《基金法》有關規(guī)定,“非法推薦基金(公募)”行為涉嫌擅自從事基金服務業(yè)務。根據《證券法》有關規(guī)定, “非法推薦股票”行為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業(yè)務。根據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,“非法推薦期貨”行為涉嫌非法經營期貨業(yè)務。
2)違法違規(guī)私募基金;
《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(jiān)管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3條,未經登記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“基金”或者“基金管理”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私募基金業(yè)務活動,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標明“私募基金”“私募基金管理”“創(chuàng)業(yè)投資”字樣,并在經營范圍中標明“私募投資基金管理”“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”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理”“創(chuàng)業(yè)投資基金管理”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。
《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(jiān)管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6條,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(yè)人員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存在下列行為:
通過報刊、電臺、電視、互聯(lián)網等公眾傳播媒體,講座、報告會、分析會等方式,布告、傳單、短信、即時通訊工具、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,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,但是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、客戶端等互聯(lián)網媒介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的情形除外。
3)場外配資;
指以高于投資者支付的保證金數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資金,組織投資者在特定證券、期貨賬戶上使用借用資金及保證金進行股票、期貨交易,并收取利息、費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動。行為模式主要包括:
①系統(tǒng)分倉模式。主要指配資中介機構利用賬戶分倉系統(tǒng)將證券、期貨賬戶拆分為若干虛擬交易子賬戶,并提供給投資者進行股票、期貨配資交易。
②出借賬戶模式。主要指配資中介機構將自有或控制的證券、期貨賬戶提供給投資者進行股票、期貨配資交易。
③虛盤配資模式。主要指配資中介機構利用虛擬股票、 期貨交易系統(tǒng)組織投資者進行股票、期貨配資交易,投資者的交易指令和資金并未實際進入證券、期貨交易市場。
④點買配資模式。主要指點買人(即資金需求方)提供 股票、期貨交易策略,投資人(即資金提供方)提供配資資金和證券、期貨賬戶,雙方經配資中介機構撮合后進行股票、 期貨配資交易,并按約定分享投資收益。
根據《證券法》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,從事 “場外配資”涉嫌非法經營證券、期貨業(yè)務(行為模式①②④)。從事虛盤配資則涉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(行為模式③)。
4)股市黑嘴;
指編造、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, 影響股票價格或交易量,甚至操縱市場等牟取非法利益的機構和個人。行為模式主要包括:
①編造、傳播證券虛假信息。主要指通過編造、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,擾亂證券市場。
②蠱惑交易。主要指傳播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, 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,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,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。
③搶帽子交易。主要指對證券及其發(fā)行人、上市公司公 開作出評價、預測或者投資建議,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, 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,并進行與其評價、預測、投資 建議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。
④利用信息優(yōu)勢操縱。控制發(fā)行人、上市公司信息的生 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、時點、節(jié)奏,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,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,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。
根據《證券法》有關規(guī)定,上述行為分別涉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(行為模式①),及操縱證券市場(行為模式②③④)等。
5)非法發(fā)行股票;
根據國家規(guī)定,公開發(fā)行股票,須經中國證監(jiān)會核準,未經依法核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、變相公開發(fā)行股票。非公開發(fā)行股票,不得采用廣告、公告、廣播、網絡、短信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。
非法發(fā)行股票活動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。包括:
①編造公司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證券發(fā)行獲得批準等虛假消息,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“原始股”,或者私下簽署轉讓協(xié)議、認購協(xié)議;
②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咨詢機構、外國公司駐華代表處等名義,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證券;
③通過購買權益份額或簽訂投資協(xié)議、持股協(xié)議等方式,非法或變相公開發(fā)行證券;
④跨地區(qū)成立多家公司,以不同公司的名義售賣股權或者通過傳銷模式售賣股權,從而規(guī)避《證券法》有關公開發(fā)行的規(guī)定。
股票是一種高風險金融產品,依法發(fā)行股票的公司,不會向投資者保證取得高收益。現在,有些不法分子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(fā)行已經獲得有關部門批準的謊言,誘導社會公眾購買所謂“原始股”,實質上是在騙取錢財。買賣股票,要通過中國證監(jiān)會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進行,以免上當受騙。
6)非法代客理財;
指非法機構利用互聯(lián)網非法向社會公眾從事證券投資咨詢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以及其他委托理財業(yè)務,通常采用公告、廣播、電傳信息、電話、說明會、聯(lián)誼會、推薦會、朋友介紹等方式,編造虛假信息,以高額回報為誘餌,詐騙群眾錢財。
不法分子以“承諾收益”、“利潤分成”、“坐莊操盤”等形式吸引投資者合作炒股,他們通常會以賬戶、資金均在投資者自己手中來打消投資者顧慮,以對客戶承諾投資收益或無投資損失為誘餌,誘使客戶交出賬戶操作權,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戶操作。
非法代客理財往往具有以下特點:
①代客理財的主體并不具有法定的理財資質。這些機構大多以“投資顧問公司”、“咨詢管理公司”、“私募基金”等為名,但事實上并沒有取得證監(jiān)會的營業(yè)核準,屬于非法經營證券業(yè)務的機構。
②在作案手法上,他們均以確保高額回報為誘餌,招攬客戶成為會員,收取高額的服務費和投資款。
③更狠的,不法分子往往對多個投資者的賬戶進行反向操作,然后根據投資者盈虧情況分別采取分成和置之不理的做法,即對賺錢的投資者要求收益分成,對虧損的投資者就一走了事。
投資人要認清非法理財的本質和危害,提高識別能力,自覺抵制各種誘惑。不要輕信陌生人發(fā)來的“盈利圖”,不加入全是陌生人的“投資群”。堅信“天上不會掉餡餅”,對“高額回報”、“快速致富”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,避免上當受騙。
不要相信微信、抖音等平臺上認識的陌生人,薦股、釋放所謂內幕消息都是騙子的慣用伎倆,其最終目的是通過他們搭建的非法理財平臺、釣魚網站,誘騙受害者投資。
要有風險自擔意識,非法證券活動是違法行為,參與者投入非法證券活動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。因此投資者一定要認真識別,謹慎投資。
7)境外機構違規(guī)提供跨境證券期貨基金交易服務;
一些境外機構向境內主體跨境開展境內禁止的、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(yè)務。一些境外持牌機構未獲得境內相關牌照,借助互聯(lián)網面向境內主體提供金融服務。主要包括:
①跨境開立銀行賬戶等銀行服務。在一些境外銀行網站上,境內個人通過互聯(lián)網提交開戶信息就直接開戶(中間無見證環(huán)節(jié))。隨后,境內個人編造“旅游”等虛假名目,將境內資金匯至境外個人同名賬戶(大多受到境外銀行境內合作者的“匯款”指導)。
②跨境證券投資服務。部分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未取得境內相關牌照、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況下,利用互聯(lián)網平臺向境內投資者提供境外證券投資服務,屬于“跨境交付”范疇,超出了我國在服務貿易總協(xié)定框架下的開放承諾。從業(yè)務實質看,這些跨境互聯(lián)網券商應認定為在我國境內“無照駕駛”,涉嫌非法金融活動,這種定性與資本項目是否完全可兌換無關。
③跨境支付服務。一些境外收款公司未取得境內支付牌照,通過視頻、公眾號、微信群等方式在境內吸引跨境電商注冊,通過合作的境外銀行為其開立境外收款賬戶歸集資金。2018年有境外房地產公司攜帶移動POS機在我國境內為購房者提供刷卡支付服務。銀行卡清算機構靠自身無法監(jiān)控移動POS機行為,從交易記錄看,在境內刷卡與在境外刷卡顯示信息基本一致,只能依賴境外收單機構進行監(jiān)測管理,難度較大。
④跨境比特幣、ICO交易服務。境外機構或境內機構通過境外網站向境內居民提供比特幣、ICO交易服務,這一業(yè)務在我國是非法的。根據2021年9月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(fā)布的《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》,虛擬貨幣兌換、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、代幣發(fā)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(yè)務屬非法金融活動。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(lián)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非法金融活動。
⑤跨境外匯保證金交易。部分境內、境外企業(yè)持境外金融牌照,再利用數字平臺,通過“跨境交付”模式,在我國境內吸納客戶,開展外匯保證金業(yè)務。外匯保證金交易在我國是非法的。根據監(jiān)管部門1994年發(fā)布的《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》,任何未經批準的機構不得擅自開展外匯保證金交易;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外匯保證金交易。我國外匯管理部門一直嚴厲打擊和處置非法外匯保證金交易。
上述活動很多不受國內法律保護,出國維權困難,更是夾雜很多騙局,好買基金提醒投資人朋友一定注意辨識、多些安全意識。
8)仿冒假冒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;
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對合法機構,特別是實力雄厚、市場影響大的機構的信賴,使用與合法證券公司、基金公司等市場專業(yè)機構近似的名稱蒙騙投資者,或者假借與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、基金管理公司合作,甚至直接假冒合法證券公司、基金公司的名義進行詐騙。不法機構通常借用異地合法機構之名,利用投資者不方便進行現場核實以實施詐騙行為,提高詐騙成功的機會。
好買基金也再提醒下:證券期貨基金業(yè)務是需要經營資質的,廣大投資人在投資時需謹慎選擇合法機構(可以到證監(jiān)會官方網站上查找監(jiān)管目錄),去持牌機構購買服務,堅持理性投資,謹防上當受騙。
您可以通過以下網址查詢查詢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(yè)人員信息,或者向當地證監(jiān)局核實相關機構和人員信息。
證監(jiān)會網站(www.csrc.gov.cn)
中國證券業(yè)協(xié)會網站(www.sac.net.cn)
中國期貨業(yè)協(xié)會網站(www.cfachina.org)
9)非法集資等。
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(guī)定,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,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。常見套路:
①裝點公司門面,營造實力假象。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,辦理工商執(zhí)照、稅務登記等手續(xù),貌似合法,實則沒有金融資質。這些公司或辦公地點高檔豪華,或宣傳國資背景,或投入重金通過各類媒體甚至央視進行包裝宣傳,或在高檔場所舉行推介會、知識講座,邀請名人、學者和官員站臺造勢,展示與領導合影及各種獎項,欺騙性更強。
②編造投資項目,打消群眾疑慮。從過去的農林礦業(yè)開發(fā)、民間借貸、房地產銷售、原始股發(fā)行、加盟經營等形式逐漸升級包裝為投資理財、財富管理、金融互助理財、海外上市、私募股權等形形色色的理財項目,并且承諾有擔保、可回購、低風險、高回報等。
③混淆投資概念,加大識別難度。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吹成上市,把在美國OTCBB市場掛牌混淆是在納斯達克上市;有的利用電子黃金、投資基金、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,假稱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;有的利用專賣、代理、加盟連鎖、消費增值返利、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,欺騙群眾投資。
④承諾高額回報,編造“致富”神話。高利引誘,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。不法分子一開始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,然后是拆東墻補西墻,用后來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,等達到一定規(guī)模后,便秘密轉移資金,攜款潛逃。
非法集資看似隱蔽,但仍然有著鮮明的特點,好買基金也提醒廣大投資人朋友們:非法集資要辨明,擦亮雙眼,拒絕“高返利”“高回報”的誘惑,避開非法集資的套路,守護自身的財產和信用安全!